貴州省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
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我省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相應行業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條 安全生產考核的重點是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內容。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核采取閉卷考試方式。安全生產能力考核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對申請人進行面試抽查。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的安全生產工作經歷:
(一)主要負責人應分別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企業經理、總工程師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二)項目負責人應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本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和兩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經驗;勞務分包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初中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和兩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經驗。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考核的人數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等;其中勞務分包企業不得少于1人。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參加考核的人數不得少于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項目經理人數。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以及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考核的人數應符合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要求。其中規模較小、生產能力較低、安全生產管理任務較輕的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考核的人數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不得少于25人;
(二)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不得少于15人;
(三)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不得少于10人;
(四)施工總承包三級企業不得少于6人;
(五)專業承包一級企業不得少于6人;
(六)專業承包二級企業不得少于5人;
(七)專業承包三級企業(含不分等級企業)不得少于3人;
(八)勞務分包企業不得少于3人。
其中,土石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電梯安裝工程、附著式腳手架、起重設備安裝工程、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一、二、三級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合格人數不得少于6人。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只能同時持有一個單位和一個崗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殊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企業主要負責人可兼任一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申請考核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并將資料裝訂成冊。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技術職稱、最高學歷證書、企業培訓教育合格證,其中項目經理需提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組織本企業三類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并對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人向所在企業遞交申請表一式二份,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企業收到有關材料后,應審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實。經審核合格后,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企業公章后由企業統一向有關部門申請,并提供本企業申請考核人員名單匯總表(含加蓋企業公章書面匯總表和電子文檔各一份)。
(二)市(州、地)、縣(市、區、特區)所屬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可由本企業通過市(州、地)建設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三)貴州建工集團總公司及下屬建筑施工企業、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第七冶金建設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的三類人員,可由本企業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
(四)無主管部門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可由企業通過注冊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申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Σ粚儆诒緳C關職權范圍的三類人員考核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ǘ⿲Υ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
。ㄈ⿲Σ环弦蟮纳暾,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ㄋ模⿲Ψ弦蟮纳暾,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該申請人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20日內核發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的,應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開展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不得收取考核費用,不得組織強制培訓。
第十九條 開展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和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出租、冒用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本企業三類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本企業三類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將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情況作為審查內容之一。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查不合格,并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整改。拒不整改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招投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中應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投標文件中提供本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報送的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中應有承建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繼續再教育制度和安全生產能力年度復核制度。重點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進行繼續再教育和安全生產能力年度復核。安全生產能力復核主要采用安全生產知識閉卷考試和現場審查方式,對安全生產能力年度復核不合格的進行繼續再教育。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地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繼續再教育和安全生產能力年度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并認真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審核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時,應審查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情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時,應審查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情況。
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視為安全施工措施審查不合格,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開展建設工程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時,應將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情況作為監督管理重點內容之一。
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發現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提出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處罰建議,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頒發管理機關,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頒發管理機關應依法對其安全生產能力進行重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依法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一)因安全生產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一年內對同一企業作出10次以上(含10次)責令停工處理的,應于作出最后一次處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重新核查,被核查安全生產能力的人員30日至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請。
因安全生產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同一項目作出2次以上(含2次)責令停工處理的,應于作出第二次處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重新核查,被核查安全生產能力的人員30日至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請。
(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內,發生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核查,被核查安全生產能力的人員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請。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內,發生兩起一般或一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對安全機構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重新核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年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請;安全機構負責人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請。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內,發生兩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起重大,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重新核查,5年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請,情節嚴重的,終身不予考核。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重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終身不予考核。
(三)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的建設工程安全執法檢查中被通報批評、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在建項目,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重新核查,30日至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發生事故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5天內將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暫時交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逾期未交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且未提出申辯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事故發生后15日內依法對事故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予以注銷。
事故項目沒有配備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人員配備數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延長10日至30日。
第二十九條 被重新核查安全生產能力和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應通過學習,提高安全生產能力,并持以下資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返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一)申請書(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和本人簽字);
(二)整改情況報告;
(三)重新參加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安全生產知識考試的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 被重新核查安全生產能力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被暫扣、吊銷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不得參與投標,不得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被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重新復核,發現不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實施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省外和專業建設工程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函告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頒發管理機關,并對處理結果進行跟蹤。
第三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合格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一次后重新考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
(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未被處罰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持貴州省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申請表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證向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予以延期。
(二)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延期,重新考核: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2.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3.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被暫扣或吊銷、注銷的。
安全生產能力重新考核的人員按照原申辦要求申請。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應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ㄒ唬┬彰兏;
。ǘ┢髽I名稱變更的;
。ㄈ┤惾藛T調換施工企業,調換后仍從事原工作崗位的。
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三類人員再次申請三類人員中的不同崗位的,應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收回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辦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變更手續時,需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本人簽字同意和所在企業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的變更申請書(調換施工企業的,需經原單位和新單位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
(二)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三)申請人身份證。
第三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30日內持以下資料到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一)經所在企業蓋章、法定代表人和本人簽字的補辦申請書;
(二)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破產、倒閉、撤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應當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銷之日起30日內將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撤消已經頒發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ㄒ唬┌踩a考核合格證頒發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
。ǘ┏椒ǘ殭囝C發的;
。ㄈ┻`反法定程序頒發的;
(四)發現申請人不具備申請條件的;
(五)申請人弄虛作假、考試舞弊、請人代考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頒發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檔案管理和信息發布機制,每季度通過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新取證及暫扣、吊銷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等。
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等。
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以及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本規定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本規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本規定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5日施行!顿F州省建設廳關于開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的通知》(黔建質通〔2004〕297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